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一某丙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惠************(以下简称惠济区人社局)、李**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组织询问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某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穆**,被上诉人惠济区人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秦**及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严**、侯**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某丙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惠济区人社局豫(郑)工伤认字〔2023〕0631002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惠济区人社局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某丙公司与闪某华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车辆合作经营合同书》,载明:为提高公司车辆运力利用率,提升整体效率,提高运营团队积极性,增加运营业务的灵活性,以实现单车收益盈利为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公平、互利原则,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内部合作经营方案。合同后面附合作车辆信息,涉案车辆豫a8****属于合作车辆。
2020年6月29日23时55分许,闵**驾驶登记在一某丙公司名下的豫a8****重型自卸货车在工作期间沿梧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创新大道,与吴*新驾驶的豫a3****重型半挂...(本文书还有5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