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卫**与被上诉人乔**、乔**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卫**是否为乔某3的法定继承人进而可以依法继承乔某3遗产。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不予受理鉴定、卫**的多份人事档案未显示有父亲乔某3的记载、村委会的证明及卫**抱骨灰盒的照片等均不能证明卫**为乔某3之子,进而判决驳回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其一,卫**是否为乔某3之子,为身份关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一审中卫**两次申请对其与乔*...(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