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发生事故时杨**驾驶的冀g5××**号货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4月6日11时0分起至2024年4月6日11时0分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死者李*青于1964年8月**日出生,与张*系夫妻关系,生育李*、李**二个女儿,已成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李**因李*青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421.71元、死亡赔偿金872620元(43631元×20年)、丧葬费46683元、救护车交通费支持1000元。以上合计923724.71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供述,证人张*庆、郑**、孙*生证言,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保险单复印件,证明,就诊出诊记录...(本文书还有3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