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男,199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上诉人某酒店管*****(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资13396.14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被上诉人于2020年1月20日递交辞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0年1月30日,因疫情原因酒店全部停业,双方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上诉人复工之后,因岗位缺人,被上诉人于2020年5月1日重新回来上班,一直到2020年11月3日再次离职。一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