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陈**、孙*、陈**、陈**、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未对争议焦点进行实质审查,判决结果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1.陈*6和胡*系土地证号沪集宅(上陈)字第徐凌-506号(下称5**)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是拆迁补偿安置人员,应分别享有拆迁补偿利益。2.该利益未进行实质分割,故陈*6和胡*享有遗产份额。原审法院仅凭拆迁安置房屋的对外登记行为即认定房屋系产权登记人所有,剥夺了权利人陈*6和胡*的所有权,继而否定其的遗产份额。在共有权利人的内部法律关系中**房屋的权利归属并非以登记为准,应按照共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生效的内部协议来确定权利归属。其次,被上诉人陈**在2005年至2006年...(本文书还有4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