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郭**盗窃罪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2)琼96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郭**于2021年1月至6月间,在万宁市大茂镇、龙**、山根镇及琼海市中原镇等地共入户盗窃他人财物7次,盗窃价值人民币37662元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原判认定的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郭**未提交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郭**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郭**盗窃黄金首饰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多名被害人提供的购买黄金首饰的票据及报案陈述分别证实,其各自购买黄金首饰的渠道、金额及被盗的情况,且与在案的部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多名被害人黄金首饰被盗的事实。2.郭**关于其出售的黄金首饰是其结婚时及出狱后购买的供述与事实不符。(1)郭**在侦查阶段供述称“其与妻子离婚后,金银首饰都归其所有”,而上诉又称“离婚...(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该案例委托律师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