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申安******(以下简称申安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马**与申安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错误。涉案2500万元的实际借款人是杨*,并非马**,马**作为公司总经理只是将公司出借的款项通过走账的方式转给借款人杨*,杨*在还款时可通过马**账户转申安公司账户或自行偿还,而2013年8月前杨*已通过马**还款1500万元,马**离职后杨*自行向申安公司还款700万元,与马**无关。一审法院未能查清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虽查明上述事实,但未要求申安公司举证以查清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属认定事实错误。2.马**在一、二审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杨*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申请追加杨*参加诉讼,但法院未予准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3.因一、二审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以及款项是否偿还等基本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导...(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