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郑*葛*****(以下简称葛李*某饭店)因诉被上诉人新郑*人*********(以下简称新郑*社局)、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4)豫018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李*某饭店的经营者李*,被上诉人新郑*社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郑**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李*某饭店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新郑*社局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23〕113010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2.案件受理费由新郑*社局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2年6月17日,葛李*某饭店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李*与葛彦飞系夫妻关系。2023年3月23日,常**入职葛李*某饭店工作,被李*口头安排到仓库学习菜馅的制作。2023年4月8日14时许,常**在新郑*龙湖镇葛李*某饭店仓库清洗切菜机时,左手手指不慎被切菜机切断。事故发生后,常**被送至中国某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手开放性外伤。
2023年6月16日,常*...(本文书还有4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