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借款利息247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及至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份左右,被告通过孟××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生意周*使用。2021年7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按照借条约定按月支付利息至2022年8月份。因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3年3月7日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条确认,同时出具付款利息说明一份。后原告还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拖延。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望判令如诉求。
被告李*缺席无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