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市荔**************(以下简称海南某)、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卢**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海南某、梁**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卢**等人对土地无自主经营权,海南某召开成员大会的表决程序及出租土地的行为合法有效。卢**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均错误。1.卢**等人对土地经营事项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海南某出租土地的行为未侵犯卢**等人的合法权益错误。卢**等人在海南某拥有合法土地,并持有合法有效期内的承包证。根据承包证记载的内容,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虽然确权方式是确权确股,但卢**等人也应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卢**等人对土地的经营形式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若海南某要对土地采取经营措施,应由卢**等人自主决定,尊重卢**等人基本的自主决定土地应当如何进行经营的权利。而本案海南某在未经卢**等人一致决定、认可的情况下即以过低的价格将土地出租,不但降低了卢**等人的土地收益,侵犯卢**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侵犯了卢**等人对土地对外出租事项自主决定的权利。2.海南某的土地出租行为未经过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其合法有效,存在事实认定错误。首先,海南某召开成员大会程序违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荔湾区海南某民主决策议事规程》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可知,案涉土地出租事宜涉及到村民、股...(本文书还有7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