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涂**,男,汉族,1980年4月**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涂**,男,汉族,1954年10月**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女,汉族,1954年11月**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
上诉人韦*、代*与上诉人涂**、上诉人涂**、赵*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2021)黔2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代*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首先,案涉房屋自2015年开始准备修建,大致于2018年下半年才装修完毕,所有修建和装修资金均来自于涂**、李*娟夫妻二人收入、上诉人韦*房屋拆迁补偿款约12万元和涂**、李*娟贷款。李*娟在离世前立遗嘱将案涉房屋说成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和申请的证人证言亦能证实。涂**在一审辩称房屋修建过程中其父母参与房屋修建,继而认定是共同财产,其仅是帮工,这是基于亲情间的帮助与理解,不可能以此为由来分割房屋。其次,一审采信证据不当,判决显失公平。...(本文书还有4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