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市雁塔区xx路**幢**单元**室商铺的所有权人,上述商铺的建筑面积为22.46平方米。
2021年1月21日,被告小寨改造委员会、雁塔区城管执法局、小寨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关于西安市雁塔区文化新天地提升改造项目的实施通告》,该通告主要内容为:“根据我市迎‘十四运’关于xx路xx线环境提升的总体安排部署,经雁塔区政府研究决定,拟于近期启动文化新天地区域提升改造工作。地面恢复长期被挤占的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小寨都市森林公园,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一处生态、绿色的休闲场所。针对地下现状商业出租率低,经营不佳、环境脏乱差等问题,结合周*地区市民迫切的停车需求,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功能提升改造,建设小寨地下便民公共停车场。本次提升改造确定的范围为:东起长安南路、西至育德巷、南起健康东路,北至雁塔西路,具体范围以土地实测为准。项目由西安市小寨地区综合改造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雁塔区小寨路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地面违法建设拆除以及地下物业的拆迁征收工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商铺...(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