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
综上,被告人张**参与抢劫犯罪四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700元,被告人范*参与抢劫犯罪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400元。
另查明,2022年2月19日,民警先后在被告人张**处扣押手机一部、折叠刀一把,在被告人范*处扣押手机一部、手表一块。案发后,手表已返还给被害人。2022年2月1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锦江区阳光新业中心、成都市龙泉驿区锦绣路**号将二被告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的已退赔被害人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被害人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范**已退赔被害人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被害人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张**...(本文书还有1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