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智*********与承德市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滦平县智*********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82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滦平县智*********的委托代理人魏*,被上诉人承德市生*********的委托代理人冯**、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滦平县智*********的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26日,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滦平县分局(以下简称原环保局)对原告作出了滦环责改字(2018)b****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养殖。原告收到决定书后,采取了停止养殖的措施,并将所饲养的猪变卖。与此同时,原告对该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0日向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现为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原承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8月2...(本文书还有2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