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井*、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新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宜联峰、被告井*、被告平安财保新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及两轮电动车自行车等各项37493.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井*驾驶车牌为晋m××捷达轿车,沿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在斑马线由西向东的程*,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8月11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井*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