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工*****(以下简称轩旗公司)与被告银川某发*****(以下简称连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诉及反诉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工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381090元、利息96946元(从2021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25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共计2478036元;利息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关于银川市苏银产业园的《水质检(监)测设备、分析仪器及相关耗材试剂生产建设装修项目》合同(以下简称《装修项目》合同),就苏银产业园的装修事宜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完合同约定的装修义务,被告已实际入住使用。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对原定的施工内容作出调整及增项,根据整个施工内容,原告核算出总工程款为4487473.76元。被告仅支付了2106383.24元工程款,尚*原告工程款23810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发展公司辩称,因某工贸公司未向某发展公司提供其具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的相关文件,故双方签订的《装修...(本文书还有5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