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平保公司辩称,一、请法院查明原告是否有其他直系亲属应作为本案原告。二、平保公司承包了案涉机动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300万元)。三、对原告诉求各项费用的意见。医疗费,原告没有结算,未能提供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平保公司仅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承担医疗费的赔偿责任,非医保或非关联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无法律依据。丧葬费应按深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11620元计算,计得为69720元。原告诉求财产损失没有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表述为车辆轻微受损,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维修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被告按责任承担,被告垫付的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中原告应承担的部分应一并处理。
被告郑**辩称,同意平保公司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22年4月7日06时05分许,被告郑**驾驶粤b×××**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由南往北行经和平路路口时,车头左侧与黄**(1971年1月**日出...(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