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本溪满族*************(以下简称“全丰水力公司”)、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岳**,被告全丰水力公司、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2021年稻子损失5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在原告居住地即上堡村建造上堡电站,2009年正式运营。因被告所建水电站蓄水致使观音阁水库从地下往上返水,河水太凉,直接导致原告种植的水稻减产。2009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对原告种植的水稻实际产量进行称重,按实际产量与应产量的差额进行补偿。直至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2011年每年每亩按400斤稻子补偿,从2012年以后每年每亩按300斤稻子补偿,亩数按村里台账记载为准,价格按每年市场价格为准。后原、被告又达成协议,将原告的稻田承包给被告直至2017年。2018年开始,原告继续经营稻田,...(本文书还有2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