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蓝**与被告上林县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上林县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扶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85496.6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2017年11月8日起到被告处工作,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工作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木山乡那良斜井,原告实际工作内容、岗位:井下采煤工。2018年11月27日12时许(早班)原告在井下采煤工作过程中不慎被顶板煤层垮落砸伤,随后由被告方救护队员将原告送到广西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在该医院住院43天,于2019年1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1...(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