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银行**********与被告王**、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银行**********以被告王**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许**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3000元,期内利息2189.36元及逾期利息12101.86元,并支付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93000元、期内利息2189.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被告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王**、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本文书还有1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