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的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65.9万元,合计10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7日,因刘**开工厂资金困难,我同意向刘**提供借款40万元,期限三年,双方协商约定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万元转至刘**的银行卡,刘**收到借款后向我出具借条一份。自2015年10月之后至今没支付利息,所以又重新打了一份借条,曾在2020年偿还4万元本金,之后剩余借款讨要无果电话不接。现由于我家庭困难,身体不好,没有挣钱能力,孩子刚上大学,且还款期限早已过去,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原告提交的借条在最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内容就2021年5月29日,本案的被告刘**在原借条的下方写明...(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