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某建筑工*****、湖北某建*******、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被告湖北某建*******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某建筑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湖北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欠款90000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巴东县旧县坪、李*湾居*安置点房屋建筑工程由被告某建筑工*****发包给被告湖北某建*******承建,被告湖北某建*******委派被告曾**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组织具体施工,2020年12月左右完工。2019年3月被告曾**与原告口头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李*湾安置点2**楼房屋的主体施工,工程单价为420元/平方米;某甲方按某乙方实际工程进度每月付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约定进场施工,至2020年12月前全部完工并交付被告验收合格。2020年12月27日,被告曾**与原告办理结算并出具收方单1份,原告完成工程总价款为926100元,由被告某建筑工*****、湖北某建*******先后给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836100元,尚*原告工程款900...(本文书还有5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