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因双方当事人对手机的返还以及未能返还的责任承担并无异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黎*应否向某某究院返还涉案微信账号;二、如应当,黎*应否向某某究院另行赔偿占用账号期间的经济损失。
一、关于黎*应否向某某究院返还涉案微信账号的问题。
其一,本案案由的确定。某某究院要求黎*返还微信账号及手机之财产,而其对前述财产享有的权利或权益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故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不妥。按照某某究院的诉讼请求,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
其二,案涉微信账号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包括微信账号本身,更包括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该信息资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相对独立而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占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中华人...(本文书还有2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