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原告苏*支付工程款22906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2906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庄**原告苏*支付工程款22906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7081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5年1月6日止;以229069...(本文书还有2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