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诉五河县东刘*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3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张*与五河县某厂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五河县某厂应支付张*249360元,2014年11月向五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执行到任何财产。2018年9月,五河县某厂拆迁,五河县东刘*镇人民政府与姜*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拆迁补偿款汇入姜*印的账户,五河县东刘*镇人民政府与姜*印签订并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损害了张*的合法权益,导致五河县某厂无财...(本文书还有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