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东*******(以下简称柏泉农场)诉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泉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泉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一大队的110亩农业土地腾退并交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就被告租赁位于武汉市东*******西湖一大队的110亩左右的过水河签订有农业土地租赁承包合同,该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租赁合同系在2021年,合同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此后并未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期间,武汉市东*******...(本文书还有1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