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与被告承**、吕**、海南我房********(以下简称我房公司)、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承**、吕**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我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承**、吕**、我房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决四被告向原告返还其各自实际收取的案涉房产40000元房款;3、请求判决被告我房公司、被告王**原告返还已支付的中介服务872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承**、吕**返还案涉房产40000元房款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8年**的母亲秦*霞通过被告海南我房********的员工被告王*,购买位于东方市琼西路汇艺***小区**号楼**房。2月5日,戎**原告委托与被告王*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金协议》,预购案涉房屋,应被告王*要求,原告母亲秦*霞于2月6日以转账方式向被告王*个人账户转款20000元定金,2月10日再次转款130000元购房款。2018年3月15日,戎**原告与被告承**、被告吕**、被告海南我房...(本文书还有4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