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6,439元,利息51,09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期间共48个月,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并按本金106,439元,按月利率10‰承担自2024年1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产生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陆续微信转账借款合计109,039元,并分别借现金22,000元、400元、口头约定了月利息10‰及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给付了25,000元,剩余106,439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的事实存在,但转账的用途并非...(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