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灿谷融资******与被告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灿谷融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全部代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6,793.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代偿贷款本金162,197.6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4.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晋lxxx**、车架号为lhgcv1645*******的抵押车辆...(本文书还有2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