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与被告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大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3067.9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43067.9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日,被告作为借款人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甘井子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约定贷款101000元。2019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为被告向光大银行甘井子支行借款进行担保,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