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以下简称建东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第三人韩*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东运输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确认建东运输公司与马**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对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错误。事发时马**系受韩*雇佣,驾驶的车辆也是韩*所有,韩*在一审中也明确表示系其全权委托其父韩**雇佣马**并安排工作,还给韩**转账20000元作为给马**的工资,虽然建东运输公司给马**的转账金额及日期与韩*给韩**的支付金额不完全对应,但不能直接否定韩*雇佣马**的事实。2.一审对劳动管理关系认定错误。马**在一审中称其工作是接受建东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的管理,但韩**对马**的管理行为应视为受韩*委托。...(本文书还有3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