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路**号**楼**楼用于销售酒水,每月租金2000元,租期暂定5个月,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先行向被告支付了5个月租金10000元及押...(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