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大柴旦大*******(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西藏亿纬******(以下简称:西藏亿纬公司)、惠州亿纬********(以下简称:惠州亿纬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西藏亿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惠州亿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柴旦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大柴旦大*******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均系被告(一)大柴旦大华公司在册股东,其中原告占股4.99%,被告(二)占股29%,被告(三)占股5%。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二)在被告(一)业已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形成了《关于委托诉讼代理律师的决议》的情况下,违背法律及章程规定,召集主持了所谓股东会,并在剥夺其他股东及原告委托代理权、表决权的同时,形成了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决议》。该决议由被告(二)单方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时点、确定方式的内容亦与公司...(本文书还有4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