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张**、原审第三人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上诉人张**在诉讼中死亡,本案中止审理,现恢复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20)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张*、张**给付拆迁补偿款、临迁费等50000元,确认黄*享有回迁安置指标面积188.309平方米。或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张**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张*、张**父母并不住在红××××号,而是一直住在红××××号。4号房起码比7号房提前两个月拆除,因为黄*2020年4月15日黄*进村子拍照7号房的时候,4号房早已经拆成平地了。二、即使认为4号房建于1990年1月1日,但当时只是70平方米左右的两房一厅石棉瓦平房,黄*出资6万多元翻建和扩建了房屋,并铺设了28平方米的钢筋混凝土天井,才达到拆迁时的建基面积141.232平方米。黄*提交的凭证是张*本人书写签名确认的,竟然能抵赖不承认。三、黄*所提交的《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红卫村(泗和村、新南村)村民旧村改造物业拆...(本文书还有4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