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稷山县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王*担任审判长、孙*宇主审、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秦**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撤销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腾出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一审中提供了稷国土资告字(201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意在证明再审申请人所承包的土地已被稷山县人民政府征用规划***小区,并拟挂牌出让的事实。再审申请人经过调查了解自己承包被...(本文书还有1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