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字节********(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上海基分********(简称基分公司)。
2.注册号:20699989。
3.申请日期:2016年7月19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9):导航仪器;扬声器;照相机(摄影);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声音传送装置;量具;发光标志。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字节跳动公司。
2.注册号:19707988。
3.申请日期:2016年4月21日4.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4;0906;0909;0912;0913;0916;0919-0920;0923-0924):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电子记事器;考勤机;衡量器具;视频显示屏;灭火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本文书还有5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