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张**(下称原告)与被告某**(下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万载县**街道**路**号**21-2-**室的《不动产登记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918元(491662元×1095天×0.00005,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计1095天);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3836元(491662元×1095天×0.0001,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计1095天);总计违约金8075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世纪花城21-2-**室《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118.96平方米,成交总价49166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支付首付款101662元,并以银行贷款390000元给付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为原告办理权属登记,但截止目前,被告未完成约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且第9条、第15条约定的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金极低,属无效格式条款,应当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引按日万分之一至三、日万分之零点五至一点五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协商不成,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一、公司自身经营困***小区的建设开发更是亏损状态,现系通过股东借款维系经营,已经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小区早于2010年竞得首块建设用地,规划包括一至四期**栋楼,原定于2015年完成项目整体...(本文书还有7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