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
1、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停运期间车辆租金损失1760元(160元/天×11天)、误工费2750元(250元/天×11天),两项共计451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2021年4月15日21时20分,被告韦**驾驶桂a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南宁市青秀区××路追尾原告驾驶的桂at××**号小型轿车,致使原告车辆又与案外人莫建清驾驶的桂a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韦**负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莫建清均无责任。2021年4月16日早上,原告将车辆送至南宁安轮之家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于2021年4月26日下午取车。
事故发生及车辆维修期...(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