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与被上诉人太仓海云******(以下简称海云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曹**的抗辩或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海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已经询问曹**审计的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供公司账册、合同、发票等原始记录,曹**回复称需要原始凭证等。如果一审法院认定曹**的陈述不能认定,则应当就该事实进一步查明,但其并未审查或向会计师事务所核实情况,便认定审计报告仅对报表进行审计,属于主观臆断。报告后附的“无材料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系经审计后记载于审计报告的内容,一审法院认定不是审计报告的内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一审判决对《公司法》第六...(本文书还有4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