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州江南********(以下简称嘉捷电梯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轩**********(以下简称轩德房地产公司)、内蒙古远**********(以下简称远鹏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捷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被告轩德房地产公司、远鹏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延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捷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轩德房地产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买卖费人民币66,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600元,共计为72,600元;被告远鹏房地产公司对被告轩德房地产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轩德房地产公司因远鹏星河国际·花苑项目电梯设备采购事宜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捷股份)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7jl5789/15818),合同约定嘉捷股份为被告轩德房地产公司提供电梯共计30台,设备总价3,...(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