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87年6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庞**与被上诉人何**、资兴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庞**、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3)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双方当事人接受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3)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何**对庞**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何**、资兴市某*******、庞**、李**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认定庞**委托何**借款,明显错误,根据现有证据证实,何**是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庞**、李**、何**的妻子王**是共同借款人,该款项用于了某某公司。其次,一审认定庞**与庞**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是虚假合同明显错误。某某公司确实有水泥业务往来,签订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是最终没有履行。第二,一审认定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明显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本案的实质是借贷关系纠纷,而庞**与何**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其次,本案的共同还款是针对银行而言,并没有约定各共同还款人之间对何**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还是按份还款义务,一审直接判决李**、庞**、某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明显错误。再次,既然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就应重点审查该笔款项的真正使用人,要追偿也应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第三,一审判决庞**与某某公司签订虚假《水泥买卖合同》,对于案涉纠纷的产生存在过错,以此判决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明显错误,也显失公平。何**过错明显,且本案涉嫌犯罪。首先,《水泥买卖合同》并非虚假,庞**更没有利用该合同与何**、庞**骗取贷款,《水泥买卖合同》用于贷款,庞**毫不知情。其次,如果《水泥买卖合同》是虚假的,那么作为...(本文书还有7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