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3)川07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43,284.83元(本金41,831.83元、案件受理费1,45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1,831.83元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执行费54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起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失败,于2024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退回。于202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亦未实际履行。
本院自2024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1月11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