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彭**、被告彭**及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店铺转让费118240.06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店铺转让费利息761.7元。暂计算至2024年2月4日,自2024年2月5日起,以118240.06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45%计算,直至店铺转让费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27001.76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商,经营位于××路××号××饮品店。2023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王**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向二被告整体转让包含加盟资质在内的蜜雪冰城饮品店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390000元店铺转让费。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了店铺转让义务,向二被告转让了店铺装修、装饰、设备等,将加盟合同转让到被告名下,并变更了收款人账户。但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店铺转让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仍未履行。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怠于履行《转让协议》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王**辩称,一、被答辩人于*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实际事实不符,诉请的金额不属实,一是被答辩人仍处于违约状态,40000元的转让款暂时不能支付。根据《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上述店铺的转让费共计390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50000元,剩余转让费用140000元分两...(本文书还有7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