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4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承诺2024年10月2日之前归还,且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2%。但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钱*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文书还有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