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xx*****(以下简称xxxx*****)诉被告合肥xx************(以下简称xxxxxxx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公司、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xxxxx公司、李**共同向xxxx*****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6960.12元,合计206960.1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此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令xxxxxxx公司、李**支付xxxx*****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222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xxxxxxx公司、李**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8日,xx...(本文书还有2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