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省图**与被告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张**,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省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人事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9870元;3、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8092.6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2009年8月1日,被告未经事业单*招聘程序即到原告处工作,属编外聘用人员。2016年6月7日,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向原告下发《关于开展厅直属单*编外聘人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告解除与编外人员的人事关系。2016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8月31日,被告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2月2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6)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对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2013年11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不服,向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因双方的合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确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再次向被告下达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亦不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转而是向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39870元和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52020元。2017年12月26日,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琼劳人仲裁字(2017)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39870元和赔偿金52020元。原告于2018年1月9日收到裁决书。
原告认为,(一)原告与被告人事关系存续的时间是2009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事业单*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本文书还有8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