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福德祥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24)陕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德祥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垫付的货款252169.56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脱离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支持了被上诉人私设小金库的不法行为。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无特别约定,没有约定被上诉人的有关费用要从上诉人的物业服务费中开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特别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违背物业合同约定强*上诉人给其报销25万余元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是独立存在的法人,被上诉人没有对上诉人账户进行核查的权利。法...(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