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一、截至2023年9月25日前超过500万元部分逾期付款的损失200,602.42元;二、以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损失8,136.98元;三、以603,999.5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989.20元;四、以2,074,801.4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9,426.7元;五、以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5%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41,671.23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一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万元、保函保险费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供方垫资500万之后,需方开始付款”主张合同履行期间超过500万元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垫资”含义、交易习惯及合同订立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未对此阐明;二、因被上诉人违反“垫资”“开始付款”义务,上诉人于2023年1月25日后停止供货、终止合同履行,应视为双方合同终止,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上诉人应分八个月付清所有款项,同时合同第六条(1)结算要求还约定,每月25...(本文书还有7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