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某某********(以下简称四川某某银行)与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2608.31元及截至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5558.66元、罚息5394.27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逾期借款本金22608.31元为基数,按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原、被告通过原告的业务平台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等相关事宜。此后,双方分别于2020年9月5日、2021年1月29日签订两份《个人借款合同》,分别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900元、2700元,合共27600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