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为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追加第三人深圳市沃*********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庞婷璇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7月26日、8月31日、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
诉讼,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二、三次庭审。
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00万元并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7236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21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车牌号为×××、车架号为zhwec2zf9gla05247的兰博基尼牌汽车以总价为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原告须支付被告50万元定金,尾款于过户前结清。同时协议约定案涉车辆由原告进行修复并负责保险定损理赔,理赔的款项用于支付车辆的修理费。2019年1月3日,原告将...(本文书还有3864字未显示)